“同样在炎炎烈日下工作,作为派遣工,我能享受高温补贴吗?”7月22日,市民李先生向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诉说了自己心中的疑惑。 区总工会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所以,李先生应该像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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