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在陕西一家卷烟厂解除与43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然后与其中的358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让这些人重新回卷烟厂工作。当这些人再被派遣回厂工作后,身份就变为了派遣工,工资也比原来低了。这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来规避法律的做法,请广大朋友们注意!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对于补充传统的就业方式,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方便劳动者尽快找到工作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前,许多大企业都采取这种用工方式。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利用派遣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输入劳动力;另一种是在一些效益较好的服务性垄断性行业,在用工指标和工资总额受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用工需要而招收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特别规定,通过提高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金,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尽管有法律的限制规定,但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劳务派遣用工很不规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而劳动合同法条例对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又没有界定,导致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不清,企业扩大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规避法律责任。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了解,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转嫁应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纷纷采取扩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这其中,既有私营企业,也有一些国企。部分企业包括金融、通信、邮政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量将劳动合同制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快速无序蔓延状态,严重背离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同时,由于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剧增,导致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大量增加,许多职业介绍机构也纷纷转型成为劳务派遣机构。
为什么这么多企业愿意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说白了,就是可以同工不同酬,同工可以低酬,从而大幅度节省工资支出。劳务派遣工在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等方面,都远远低于企业正式工。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形式,不能因其被部分人利用来规避法律就简单否定,而是应兴利除弊。所以我建议,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适时出台针对劳务派遣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劳务派遣准入条件、适用范围、用工期限、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制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细则,全面规范劳务派遣,以保证劳务派遣市场健康运行,促使劳务派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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