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处在发育阶段,劳务派遣是最近十年才兴起的。对于劳务派遣本身,在认识和实践上都处于探索阶段,与确定规范的管理有很大距离。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评价,用工单位认为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方式,灵活、方便,物美价廉;劳动者可能认为自己在劳务派遣所形成的三方劳动关系中处在比较低的地位。其实,人在劳动力市场,当然会按照自己利益去考虑某些问题,把问题片面化,这都是可以理解。
那么,既然社会允许劳务派遣这种经济活动,它必然有它存在的优势所在。当然,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必然有它不完善、不健全的一面。无论作为企业或者劳动者都应该正确看待劳务派遣。中央政府曾经出台过相关政策鼓励劳务派遣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一条第5点指出,要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政府文件一般是从两个方面说,一方面说发展劳务派遣,另一方面也会有相应的制约,实施有效管理。政府也同时下达了一些规范劳务派遣的制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故意压低和拖欠等。劳务派遣曾给河南的劳动力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基本都是靠劳务派遣形式外出打工,增加就业。这样一种市场经济下的劳务派遣难道不是一种“灵活就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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